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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 CNAS 2009 年度第二批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 |
作者:www.iso1… 文章来源:www.cnas.org.cn 点击数886 更新时间:2009/3/25 11:59:29 文章录入:本站 责任编辑:本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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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文件 认可委(秘) (2009) 28 号 关于公布 CNAS 2009 年度第二批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009 年度第二批能力验证计划已制定完成,现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 CNAS 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参加。 有关本年度第二批能力验证计划的具体项目等详细信息,请 查阅附件 1“CNAS 2009 年度第二批能力验证计划目录”。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欲参加本批次 PT 计划的实验室可以直接向相关计划的实施机构报名参加,不必把报名信息发送到 CNAS。 CNAS 能力验证规则规定,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获得认可之前应至少有一个主要子领域参加过一次能力验证活动;在获得认可之后,其获得认可的领域的每一个主要子领域至少在每个认可周期内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活动。当不同认可领域有特定要求时,执行特定要求(具体要求见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附录: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CNAS 要求申请认可和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必须通过 参加能力验证活动证明其技术能力。只有在能力验证活动中表现满意,或对于不满意结果能证明已开展了有效纠正措施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CNAS 方予受理或认可;对于未按规定的频次和领域参加能力验证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CNAS 将采取警告、暂停、撤销资格等处理措施。因此,请各单位选择应参加的能力验证计划,以确保能够满足 CNAS 的要求。 CNAS要求参加单位独立完成能力验证计划项目,凡发现有作弊行为 者将直接撤销其认可资质。当出现不满意结果的项目为已通过 CNAS 认可的项目时,CNAS 将要求其相应项目的证书或报告上暂停 使用 CNAS 的认可标识,并按其体系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只有将实施纠正措施的记录以及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 CNAS 确认后,方可恢复使用认可标识。对于结果不满意的非认可项目,CNAS 将建议其调查原因并加以改进,如该项目拟申请认可,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应能力证明材料。对于结果满意的项目,在 CNAS 的各类评审中可适当根据情况考虑简化相关项目的能力确认过程。 CNAS 还将根据工作需要,陆续在网站上发布能力验证计划,请各单位继续予以关注。 不详之处,请与CNAS能力验证处联系。联系信息如下: 通讯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南花市大街 8 号 304 室 邮编:100062 电话/传真:010-67105292、67105289 联系人:韩春旭、王腊梅 附件 1:CNAS 2009 年度第二批能力验证计划目录 附件 2: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公布 能力验证计划Δ 通知 抄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本秘书处:存档(2)。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09 年 月 日印发 录入:田珊珊 校对:韩春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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