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关于发布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准则转换政策的通知
作者:www.iso1…  文章来源:www.cnas.org.cn  点击数1360  更新时间:2009/5/7 8:58:41  文章录入:本站  责任编辑:本站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文件

认可委(秘) (2009) 46

                                                                                                

关于发布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准则转换政策的通知

 

各获准认可生物安全实验室、相关机构: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已于20081226发布,取代GB19489-2004,并将于200971日正式实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CNAS—RL05)的相关要求制定了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准则转换政策(见附件),请各相关实验室遵照执行;获准认可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

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还应获得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批准。

特此通知。

附件: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准则转换政策

 

○○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准则转换政策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已于20081226发布,取代GB19489-2004,并将于200971日正式实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CNAS—RL05)的相关要求制定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准则转换政策如下:

1.CNAS依据等同采用《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的原则,将于近期正式发布新版《实验室生物 全认可准则》,取代《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CNAS-CL05:2006)。

2.200971CNAS将停止受理依据《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CNAS-CL05:2006)的认可申请。

3.200971CNAS实施的所有生物安全实验室评审活动,包括初次评审、监督评审和复评审,均以新版准则为依据进行。

4.CNAS通过监督评审(定期或不定期)或者复评审的方式对依据CNAS-CL05:2006版准则认可的实验室与新版准则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发放符合新版准则的认可证书。
      5.201071前未完成依据新版准则认可的生物安全实验室,CNAS
将撤销其依据CNAS-CL05:2006版准则的认可资格。

 

 

主题词:生物安全 实验室 认可准则 转换 通知
抄送: 本秘书处:存档(2)。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0955印发
录入:田珊珊                   校对:王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