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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认可实验室能力范围中检查项目进行转换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56 更新时间:2007/12/17 8:38:41 文章录入:本站 责任编辑:本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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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件
认可委(秘) (2007)170 号 关于对部分认可实验室能力范围中检查项目 进行转换的通知 各有关认可实验室: 为进一步规范CNAS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工作,有效促进获准认可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持续提高,根据目前CNAS的认可要求,并征求部分获准认可机构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将已经获准认可的实验室能力附表中部分“检查项目”和“检查能力”限期进行资格转换,即按照CNAS检查机构认可要求对相关项目进行认可评审,满足要求的机构,将保持检查机构认可能力,否则将缩小认可能力范围或撤销其认可资格。具体转换程序如下: 1.CNAS秘书处对各机构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进行检查,识别出其中的“检查项目”,其中重点检查依据“XX规范”进行“XX评价”的项目; 2.相关机构如需继续保持相关检查项目的认可能力,需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增加《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相关应用说明的要求,实际运行3个月以上,并需要获得CNAS检查机构认可资格。 3.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可在下一次监督或复评审时,对相关项目提出检查认可申请,CNAS将酌情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评审。 逾期未能完成认可能力转换的检查项目,CNAS将撤销该项目的认可资格。请各实验室对照《检查机构认可准则》,积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前做好转换评审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与CNAS检查机构处联系。 联系人:胡冬梅 牛兴荣 电 话:010-65994511 65994529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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