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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32  更新时间:2007/12/17 8:41:52  文章录入:本站  责任编辑:本站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文件

 

            认可委(秘) (2007)169

 

 关于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实验室、检查机构: 新版《实验室认可规则》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将于200811日起实施,为保证认可工作的连续性,实现认可政策的平稳过渡,切实保障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权益,现发布《关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请予遵照执行。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实施认可周期过渡期间,如遇到需要协调的具体事宜,可与CNAS实验室处和检查机构处联系。

联系电话:实验室处 010-65994492 检查机构处 010-65994511 65994529 能力验证处 010-65994541

 

附件:CNAS关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CNAS关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

新版《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CNAS-RI01)将于200811日起实施。届时,实验室(包含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医学实验室、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等机构)和检查机构的认可周期将由目前的5年调整为3年,此规定的出台将更好的加强认可工作的有效性。为保证新规则的顺利实施和过渡期内认可工作的连续性,现制定发布以下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

1.200811年以后申请初次认可或复评审的上述机构必须按照新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的规定执行,认可周期一律为3年,相关监督和复评审的安排亦按新规则执行。

2.200811以前已被正式受理初次或复评审认可申请的机构,原则上应选择3年的认可周期,特殊情况下也可申请选择5年的认可周期,监督和复评审安排按相应的规则执行。

3.目前处于认可有效期内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可按现行5年认可周期的规定维持认可资格,并按原规则接受监督评审至本认可有效期结束;也可按照自愿原则,提前申请复评审,执行新的认可规则。

4.认可周期为3年的上述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个月内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之后应在复评审到期前6个月提交复评审申请,并应在认可有效期满前至少3个月完成复评审的现场评审工作。

本办法至2008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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