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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资格的处理决定         ★★★ 【字体:
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资格的处理决定
决定
作者:cnas    文章来源:cnas    点击数:2234    更新时间:2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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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对到期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资格进行了复查,现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资格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认证机构

  1.自2006年12月11日起,注销武汉新兴联合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认证机构资格。

  2.自2006年12月11日起,注销以下认证机构部分资格:

  

序号

  

机构名称

  

注销范围

  

1

  

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

  

西南分中心

  

2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3

  

东北认证有限公司

  

有机产品认证

  

4

  

北京兴国环球认证有限公司

  

HACCP认证

  

5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HACCP认证

  

3.自2006年12月11日起至2007年3月10日,暂停以下12家认证机构资格三个月:

  (1)上海爱索质量认证中心

  (2)北京中检联合质量认证中心

  (3)厦门永续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4)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

  (5)北京振业兴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6)上海东方信息技术认证有限公司

  (7)山东科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心

  (8)中饮标(北京)安全饮品认证中心

  (9)北京海萨博质量认证中心

  (10)北京力友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1)北京科正平起重运输机械检验所

  (12)上海环科环境认证有限公司

  二、认证培训机构

  1.自2006年12月11日起,注销以下认证培训机构资格: 

  (1)天津佩美克管理科学研究中心

  (2)北京品士质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3)北京中环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发展中心

  (4)北京国环环境认证有限公司

  2.自2006年12月11日起,原各内审员培训机构的批准书到期后自动废止。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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