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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通知
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70    更新时间:2008/3/18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文件

 

 

 

 

认可委(秘) (2008)32

 


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

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下同)的认可工作,提高认可服务水平,促进检验检测机构不断提高检查、检测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根据该领域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认可的发展趋势,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认可,具体要求如下:

1、凡特种设备类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CNAS认可时,原则上应申请检查机构认可;具备检测能力的,可申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详见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

2、已经单独获得CNAS实验室认可资格的特种设备类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完善管理体系,规范检查和检测技术能力,并在后续监督或复评审时申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评审。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刘丽东  牛兴荣

联系电话:010-6599453065994529

联系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查机构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

邮政编码:100020

 

附件: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决议

                                     OO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决议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下同)的认可工作,提高认可服务水平,促进检验机构不断提高检验、检测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根据该领域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的发展趋势,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经全体大会讨论决定,拟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认可,具体计划如下:

1、凡特种设备类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CNAS认可时,原则上应申请检查机构认可;具备检测能力的,可申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详见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

2、已经单独获得CNAS实验室认可资格的特种设备类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完善管理体系,规范检查和检测技术能力,并在后续监督或复评审时申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评审。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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