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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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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32 更新时间:2007/12/17 |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文件
认可委(秘) (2007)169 号 关于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实验室、检查机构: 新版《实验室认可规则》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将于 联系电话:实验室处 010-65994492 检查机构处 010-65994511 65994529 能力验证处 010-65994541 附件:CNAS关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CNAS关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周期过渡实施办法 新版《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CNAS-RI01)将于 1.凡 2.在 3.目前处于认可有效期内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可按现行5年认可周期的规定维持认可资格,并按原规则接受监督评审至本认可有效期结束;也可按照自愿原则,提前申请复评审,执行新的认可规则。 4.认可周期为3年的上述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个月内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之后应在复评审到期前6个月提交复评审申请,并应在认可有效期满前至少3个月完成复评审的现场评审工作。 本办法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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